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效率,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程序,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配套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工程(不含工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协调、解决施工图综合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审办),与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合署,办公室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指定一人作为固定成员,代表本部门具体负责施工图综合审查工作。
第四条 施工图综合审查推行出席负责制、超时默认制和缺席默认制。各有管理职能的专业管理部门提供专家名单至综审办备案,综审办成立施工图综合审查专家库。综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家参加施工图综合审查,出席专家代表专业管理部门对审查结论负责。各专业管理部门不参加施工图综合审查或在规定时限内不出具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合格,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建筑设计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施工图综合审查意见的,视为终止本次施工图综合审查。
第六条 施工图综合审查收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综审办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书面告知、书面意见、审查记录的统一格式。
第八条 施工图综合审查实行综审办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发证的审查机制,坚持严格审查与优质高效服务相结合,维护建筑设计企业合法权益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对审查项目实行网上运行、阳光操作、透明服务的工作理念,为建筑设计企业提供审查项目网上公示和查询服务。
第九条 施工图综合审查采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和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的方式。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消防、人防、防雷、交通安全设施、房屋建筑专业施工图专项审查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出具专项审查合格或备案手续。
(二)规划、消防、人防、防雷、交通安全设施、房屋建筑专项审查合格或备案手续;
(三)建设、公安、城管、环保、通信、文广专业报审资料(按整个地段进行设计送审)。
(7)园林绿化施工图(含竖向设计、景观设施平面图等)一套图纸(3份,加盖出图章)及电子档。
(1)亮化设施平面布置图及亮化效果图(含照明设施、草坪灯等景观灯饰、沿街建筑及出入口亮化);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综审办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的资料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的,及时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补正资料通知单》,逾期未补正的,该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及时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综审办在受理综合审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配套专业管理部门下发《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通知书》,各配套专业管理部门应自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图进行审核检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交综审办汇总。综审办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意见通知书》(附各部门签章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企业必须按照《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各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做修改,并在30日内将修正完善的施工图纸及修改回复意见一并送交综审办。
第十六条 综审办在接收建筑设计企业送交修改回复意见时应及时做好登记,并通知各配套专业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各配套专业管理部门将二次审查意见报送至综审办汇总。
第十七条 对施工图经二次审查仍未获得各配套专业管理部门通过的,由综审办汇总意见,交建筑设计企业修改回复 。
建筑设计企业应在收到二次审查的修改意见15日内组织回复。三次审查仍未获通过的,综审办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不予批准通知书》,终止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综合审查工作。建设单位要求再行审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在施工图综合审查过程中,有关各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综审办组织综合审查会议,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参加,综审办也可邀请建筑设计企业或设计单位列席参加。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无故不参加会审的,视为同意会审意见。
第十九条 通过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
第二十条 商品房开发类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其他类建设项目在办理完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综审办及各专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施工图及各项资料,由综审办及各专业管理部门存档,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综合审查专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再就综合审查已审内容对施工图进行重复审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一经综合审查批准,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施工图综合审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自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综合审查办公室应加强对综合审查专家库成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要记录在案并进行通报。凡审查人员因工作懈怠未能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有一定的问题并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筑设计企业应对其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专业管理部门相关专家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建筑设计企业对综合审查过程中的审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监察局、综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2319”热线)反映。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法行政,及时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对施工图综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时作不合格处理。
参与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建筑设计企业指定或推荐实施工程单位、中介机构或产品,不得接受建筑设计企业吃请、收受礼品礼金等。综审办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对各专业审查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综审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严格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申报的项目要随到随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要一次告知,不得违规审查,不得违规发证。对审查合格的要公示结果。
第二十七条 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实施工程单位违反有关标准,减少实际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做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做监理,不得与建筑设计企业或实施工程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减少实际工程质量。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未经综合审查或综合审查不合格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过程监管,对未经施工图综合审查或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